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在給同村高某家?guī)兔k喜事時,得知高某之母董老太太手中放有一千元現(xiàn)金。今年2月8日凌晨0時許,張某跳墻翻窗潛入董老太太屋內(nèi),將燈關(guān)閉后,捂住正在床上睡覺的董老太太的嘴,逼問其放錢的位置。董老太太驚醒后掙扎喊叫,并用手將張某的手背抓傷。張某怕驚動他人,先用雙手掐董老太太的脖子,然后又用棉被蒙住其頭部。待老太太昏厥后,張某在屋內(nèi)翻找到一千元錢,然后翻墻逃離現(xiàn)場。
案發(fā)后,警方經(jīng)偵查,很快將張某抓獲。張某對入室搶劫董老太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家屬主動退還一千元現(xiàn)金,董老太太對張某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曲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構(gòu)成搶劫罪對其提起訴訟。
曲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以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已將一千元現(xiàn)金退還被害人,其行為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誠懇,系初犯,已將現(xiàn)金一千元退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名詞解釋
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gòu)成搶劫罪的主體。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1、入戶搶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3、搶劫金融機構(gòu);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6、冒充軍警搶劫;7、持槍搶劫;8、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