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男子販賣自養(yǎng)鸚鵡被判刑5年 二審下周一開庭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煜)今日(11月1日),新京報記者從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深圳男子王鵬販賣自養(yǎng)鸚鵡,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一案,二審將于11月6日開庭。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來到男子王鵬位于寶安區(qū)的出租屋內(nèi),將其控制,當(dāng)場查獲了45只鸚鵡。事后的調(diào)查結(jié)果表明,6只鸚鵡中,除4只為玄鳳鸚鵡外,有2只為小金太陽鸚鵡,學(xué)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中,屬于受保護物種。警方于2016年5月18日14時,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將王鵬刑事拘留。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法院認為,“雖然本案所涉的鸚鵡為人工馴養(yǎng),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案件引發(fā)爭議,一種聲音認為,王鵬將兩只屬于受保護品種的鸚鵡出售,違法情形已經(jīng)構(gòu)成,其對相關(guān)規(guī)定的不熟悉,缺少違法性認識,不足以改變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而在另一種觀點看來,王鵬出于對鸚鵡這一物種的喜愛,對其進行繁殖,并不以牟利為目的出售,主觀上惡性較輕,客觀上也未對社會造成危害,一審的“頂格判決”,量刑過重。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深圳市中院和王鵬妻子任盼盼處獲悉,案件二審將于11月6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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