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智障,他的父親也是智障。他年幼時父母離異,他是也爺爺奶奶帶大的。由于智障,張某只上過半年小學,2013年5月跟表哥到常熟打工。
2013年11月12日,張某的表哥與他人發(fā)生口角,張某護兄心切,上前沖著對方一頓老拳,打傷對方左眼。
后經(jīng)鑒定,受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到了2014年4月3日,張某自己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對張某提起了公訴,要求對張某進行刑事處罰。而法官卻不這么看。
卷宗到案頭后,少年庭的唐法官了解了張某的家庭情況,覺得張某是輕度智障,辨認和控制能力弱,雖然缺少必要的監(jiān)管,但事后能自首,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屬可以挽救的對象。
于是,唐法官找張某的表哥進行進行工作,讓他幫幫張某。通知也找受害人談心告知其如果附帶民事賠償可能有執(zhí)行不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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