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 “我們買天然氣時,400立方米以下按正常價,超出的部分就漲到每立方米3.5元了,這不符合規(guī)定吧?”近日來,唐縣多位居民致電本報,對該縣燃氣公司漲價一事表示不滿。經唐縣物價局查實,其屬違規(guī)漲價,已對其作出處罰并責令恢復正常價格銷售。然而2014年1月20日,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目前該公司仍在高價售氣。對此,保定市物價局稱已責成唐縣物價局處理。
【居民】
天然氣突然漲價
提前未接到通知,憑啥?
據(jù)唐縣王先生介紹,1月15日,他前往唐縣中燃客戶服務中心購買天然氣,卻得知已漲價為每立方米3.5元。經詢問發(fā)現(xiàn),該公司規(guī)定一年內購氣400立方米以下的,執(zhí)行原本每立方米2.4元的價格,超出部分,漲至每立方米3.5元。而自家用氣量已超出400立方米。
“為什么突然漲價了?”王先生對此十分不解。他了解到,這次漲價從12月底開始,而提前沒有接到任何通知。
像他一樣,該縣不少天然氣用戶對此也難以接受。近日,本報接到唐縣多位居民反映此事。上班族趙女士介紹,供暖季,自家每月的生活用氣量平均在250立方米以上。“如果僅400立方米以內執(zhí)行正常價格的話,就意味著,一年中大量的天然氣都要高價購買。”趙女士說,每立方米的天然氣多交1.1元,1年下來多交的錢非常可觀。
由于對天然氣的剛性需求,無奈,1月15日,王先生以每立方米3.5元的價格再次購買了400立方米的天然氣。
【縣物價局】
查實違規(guī)漲價,但高價售氣仍存在
1月20日,記者來到了該燃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據(jù)一位李姓工作人員介紹,每年4月至次年3月為一個周期,一年內購買天然氣在400立方米以內執(zhí)行正常價,超出部分按每立方米3.5元計算。當記者希望了解詳情時,工作人員稱,負責人陳經理外出,不知何時回單位,因此暫時無法介紹。
對此,唐縣物價局檢查所所長段洪杰證實,唐縣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行為屬違規(guī)漲價。他介紹,2013年12月30日物價局調查發(fā)現(xiàn),自12月26日起該公司實行漲價,截至當天,已按每立方米3.5元的高價售出4000立方米的居民用天然氣。
“按照政策,肯定是不應漲價的。”段洪杰表示,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規(guī)定,保定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為每立方米2.4元,且該公司漲價前未執(zhí)行相關程序,未組織價格聽證會等,屬違規(guī)漲價。對此,縣物價局一方面責令該燃氣公司停止高價售氣,恢復正常價格;另一方面,對其高價售氣的行為作出了處罰。
然而,1月20日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高價售氣仍然存在。對此,段宏杰回應,受到查處后,該公司曾連續(xù)4天停止售氣,原因是每立方米2.4元的售價遠低于每立方米4.4元的進價,虧損嚴重。段洪杰稱,目前來看,保障天然氣的供應比限制它漲價更重要一些。
【保定市物價局】
責成唐縣盡快處理
1月21日,記者采訪了保定市物價局。經商品價格管理處張姓工作人員介紹,該局多次接到群眾反映唐縣天然氣漲價問題,調查核實后,已責成唐縣物價局處理,但該縣尚未拿出處理意見。
據(jù)工作人員介紹,根據(jù)《價格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
據(jù)悉,河北省物價局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居民用氣價格時,應事先征得省物價局同意,再依法進行成本監(jiān)審、組織價格聽證或實施聯(lián)動方案,并將成本監(jiān)審及聽證會材料與調定價方案一并報省物價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