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第 003號)
關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送達處罰決定的公告
賈運昌等33人:
你機動車駕駛證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依法扣留后,超過15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支隊已依法作出吊銷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現(xiàn)予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被處罰人可以到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或公告期滿后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邯鄲市人民政府或邯鄲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邯鄲市人民路東段518號
特此公告
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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