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南昌4月9日電 (記者 李韻涵)記者9日從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結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
被告人吳某、康某、鄒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9年10月,鄒某和康某因認為萍鄉(xiāng)的冰毒質(zhì)量很差,商量合伙購買甲基苯丙胺一起販賣。后康某到吳某家問其能否搞到毒品,遂與吳某商量好一起購買甲基苯丙胺到萍鄉(xiāng)販賣,康某負責銷路,吳某負責貨源。吳某通過其“獄友”陳某(偵查機關稱在逃)聯(lián)系到湖南邵東賣家,談好以18.5萬元的價格購買1千克甲基苯丙胺,并且由吳某通過微信支付了0.5萬元定金給陳某。
后吳某、康某、鄒某攜帶籌集到的現(xiàn)金人民幣15萬元,乘坐鄒某雇請的小車去購買甲基苯丙胺。到達邵東縣后,康某與鄒某取款1.8萬元,并湊足2萬元放入裝有15萬元現(xiàn)金的紙袋中。陳某到達后,康某又通過微信掃碼支付1萬元毒資給陳某。隨后吳某單獨和陳某乘坐小車到達交貨點附近。吳某按一黑衣男子指示,在一輛后八輪貨車車輪上拿到一個包裹后,乘小車與康某、鄒某會合并將包裹放入康清單肩包中返回萍鄉(xiāng)。
凌晨5時許,吳某等三人在高速收費站被當場抓獲,經(jīng)稱量和鑒定,從康某包中查獲的疑似毒品凈重998.87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61.9%;從鄒某包中查獲的疑似毒品凈重9.5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康某、鄒某以販賣為目的,非法運輸甲基苯丙胺998.87克,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吳某、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鄒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吳某、鄒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有吸食毒品的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康某認罪認罰、吳某有多次前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等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吳某、鄒某提出上訴。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