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是否愿意相守一生呢?記者昨天從(江蘇)靖江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小夫妻結婚不到四年,丈夫突患重病,妻子以“丈夫不能再給自己幸福”為由,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
多年前,20歲出頭的錢軍與趙紅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底,兩人成婚,不久,趙紅生下女兒。不料,結婚不到四年,錢軍被查出患上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四處求醫(yī)也未見好轉。在此過程中,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后來,錢軍搬出夫妻倆住處,回到父母處生活,由父母照顧起居,生活費用和大部分醫(yī)療費都由其父母籌錢支付。今年,趙紅向靖江人民法院孤山法庭起訴,要求與錢軍離婚。
庭審時,趙紅直言,不想因為錢軍耽誤了自己,所以才提出離婚,也請求判令女兒隨她共同生活。法官審理認為,《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錢軍、趙紅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男方有維持家庭和睦的強烈愿望,雙方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男方患病加重了家庭生活負擔,女方以此為主因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有悖倫理道德。法院對趙紅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