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遂寧4月5日訊(記者 趙權軍 攝影報道)今(5)日,23歲的盧莉(化名)趕到遂寧東辰榮興國際學校(下稱:東辰學校),準備取回自己曾向該校繳納的5000元“新進教師入職保證金”。今年1月,盧莉成功應聘該校語文教師一職,在入職前,她被要求繳納5000元的“新進教師入職保證金”;一個月前,盧莉從該校辭職的同時,欲要求學校退還5000元的“新進教師入職保證金”卻遭到東辰學校拒絕。隨后,盧莉將東辰學校舉報至勞動部門。律師認為,東辰學校向教師收押金的行為已違法。但該校校長回應稱:勞動部門已立案調查此事,“此事不用你們管!”
求職者:欲索要“入職保證金”遭學校拒絕
盧莉家住東北吉林省,是重慶師范大學大四學生。2015年末,她應聘成為遂寧市東辰榮興國際學校(下稱:東辰學校)的小學語文教師。2016年1月,她接到學校人事部的電話,通知她次月內趕到學校報到,準備接受崗前培訓。該名人事部經理還告知盧莉,在與學校簽訂合同前,她還需帶上5000元錢交給學校,作為“新進教師入職保證金”。
今年1月19日,當盧莉拿著自己打工積攢下的5000元錢到東辰學校,準備踏上其夢想的講臺。“那天學校負責簽約的老師說必須先交錢,帶著交押金的收據再簽合同。”東辰學校向所有新員工解釋稱,若新員工合同期內沒出現過任何紕漏,合同期滿后學校將退錢。隨后,盧莉通過刷卡繳了5000元錢。
按雙方當時所簽《聘用合同書》顯示,合同期限為1年,從2016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至2017年8月14日止,其中包含了3個月試用期。因盧莉將于今年6月正式畢業(yè),所以在該份合同生效前的幾個月內,學校將按照實習期或入職前培訓每月給予她400元錢的生活補貼。截至今年3月,盧莉已在該學校內工作一個月,因曾請假一周,最終獲得300元生活補貼費。
“我不太適應這邊的生活,就想回家鄉(xiāng)發(fā)展。”3月18日,盧莉提出辭職后,學校讓其不用辦理離職手續(xù)可直接離校,并拒絕退還她曾繳納的5000元錢保證金。隨后,盧莉電話聯系學校領導卻得到答復是“因你不誠信,所以不要想退錢的事。”
學校:勞動部門已調查此事
據東辰學校的官網資料顯示,該校是一所集小學、初中、高中與于一體的高完小民辦學校,其總占地面積約500畝,建筑面積約25萬平米,在校學生5000余人。2013年11月8日,遂寧竟成教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將原遂寧二中實驗學校以公開競價方式,轉讓學校資產。當天,榮興元集團通過網上競價出資1.39億元中標,獲得該校的委托辦學權。2014年7月21日,榮興元集團正式獲得該學校舉辦權。
3月29日14時06分,東辰學校校長劉永金告訴四川新聞網記者,“此事已由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處理,不用你們媒體再管了,有啥事情可直接找他們。”劉永金表示,因學校與盧莉簽約后,占用東辰學校的小學語文教師崗位學校無法再繼續(xù)招聘,致使學校的課程和管理受影響。“此事也不需要媒體再向學校進行核實!”
“學校里像我這樣繳保證金的老師較多,”盧莉說,另有一名年輕女教師與她一同辭職,因個人原因離職后,同樣沒能拿回自己的錢。3月29日15時許,就在四川新聞網記者采訪東辰學校之后,盧莉首次接到東辰學校小學部校長的電話。該名校長在電話中斥責盧莉,“已將此事鬧大了”,并表示希望可以私下調解處理此事。然而,因該校長告誡盧莉稱“你如此一鬧將影響我們(東辰學校)與你們大學的合作,以后你們學校的畢業(yè)生找工作也會受影響。”
盧莉面對曾供職學校發(fā)出如此“嚴厲的警告”,頓覺莫名其妙。她說,此事系自己與學校間的勞動糾紛,與母校沒有關系,希望東辰學校能盡快處理此事,把錢退還給她。
勞動監(jiān)察部門:學校確實違規(guī)收押金
據遂寧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支隊一大隊大隊長秦某表示,經勞動監(jiān)察部門調查核實,遂寧東辰榮興國際學校確實存在違規(guī)收取當事人5000元錢的事實。目前,勞動監(jiān)察部門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正與涉事學校進行溝通處理。
四川新聞網記者發(fā)現,在盧莉與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書》的“其他事項”中,東辰學校明確規(guī)定:繳納誠信保證金人民幣伍仟元(5000.00元),合同期滿后,無違約行為將原額退還保證金。若(乙方)不履行工作合同則視為違約,誠信保證金不予退還。盧莉說,她在東辰學校工作時僅請過為期一周的事假,此外并無任何違規(guī)行為,學校以“不誠信”為由拒不退錢。
盧莉稱,東辰學校曾致電重慶師范大學招生辦,表示“因為我的不誠信行為,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他們,還讓學校找我談談。”盧莉認為,此事她沒有半點過錯,且自己系初次找工作,不料卻遭來一連串的麻煩。
律師:收取入職押金已違法
據山東省金福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金濱介紹,早在1995年8月,國家勞動部曾印發(fā)過《關于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文件,在該文件中第24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勞動法》中也曾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無任何法律依據,其行為已違法。”劉金濱說,若用人單位違反該條規(guī)定,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退還。劉金濱認為,因盧莉現在還沒畢業(yè),雙方所簽的聘用合同也應從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求職者也可不用遵守該份《聘用合同》。
另外,因盧莉已在該學校工作一月,僅獲得300元錢的報酬,已低于當地勞動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劉金濱建議,盧莉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今日上午,盧莉向四川新聞網記者表示,3月31日東辰學校曾電話通知她到學校退錢,為此她于4月5日清明小長假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趕到遂寧,準備取回自己曾繳納的5000元“保證金”。截至記者發(fā)稿時,經多方聯系,盧莉的電話一直未接通,尚未明確其是否已拿回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