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判死刑終獲無罪】湖南高院二審裁定“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被告人之一曾愛云無罪后,曾愛云向一審判其死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94萬余元,同時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1月15日,湘潭中院已受理他的申請,并定于12月1日聽取意見。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發(fā)生一起兇殺案: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學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被拋尸于工科南樓門口通往西側苗圃的臺階上。隨后,同校2003級碩士生曾愛云及2001級碩士生陳華章因涉嫌故意殺人被羈押。此后,湘潭中院分別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云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
湘潭中院認為周玉衡是被陳華章和曾愛云合謀殺害的:當晚遇害前,周玉衡喝了陳華章放了安眠藥的水,坐在工科南樓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時,被曾愛云從背后用繩子勒住頸部致死。此后,曾愛云和陳華章一同將拋尸于樓外草。
湘潭中院認定曾、陳二人殺害周玉衡的動機是:陳與周在同一導師門下,因導師偏愛周,陳心懷妒忌;而曾愛云與周的女友李某關系密切,周將曾以前品行不端的情況告知李某,并勸李某離開曾,引來曾的不滿。
對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決,湖南高院曾維持過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準,并發(fā)回重審。曾愛云的辯護律師鐘致遠認為,曾愛云沒有作案時間,認定曾愛云作案的證據(jù)存疑,且關鍵證人李某證詞反復,始終未出庭作證,認定曾愛云殺人的證據(jù)不足。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審理本案,直到2015年7月21日才作出判決,認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認定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判令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17.8萬余元。
上述判決作出后,曾愛云、陳華章及被害人家屬均提出上訴。其中曾愛云的辯護律師鐘致遠認為,一審對曾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認定被告人無罪”而作出無罪判決。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審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裁定作出后,曾愛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他認為,其從200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被關押了4382天,應按《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2014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賠償申請人誤工費940841.04元。
曾愛云還認為,其本可有較為理想的前程,人生軌跡卻因誤判死刑而遭顛覆,更遭受十余年牢獄之災,這使其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摧殘。此外,他的母親也因這一錯案遭受巨大精神打擊,并患上失憶癥和失眠癥。故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200萬元。兩筆賠償款合計2940841.04元。
生個孩子花了十萬塊錢子宮還被切除了,這是日前發(fā)生在四川達州彭先生妻子身上的事情,產(chǎn)婦產(chǎn)后大出血,醫(yī)生治療時...[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