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記者從浙江臺州溫嶺法院獲悉,該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張某明知陳某系有婦之夫而長期和她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張某有一定過錯,張某對陳某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這是一起生命權糾紛官司,案中的關鍵人物是死者陳某。
陳某是嫁在浙江臺州溫嶺的外省人,和丈夫育有一子。2013年10月19日晚上,陳某在市區(qū)一家小賓館喝了農藥,并因搶救無效死亡。
陳某為什么要自殺?她丈夫說,妻子是被張某逼死的。
他稱,2010年,妻子在市區(qū)一家酒店上班,張某是她的同事,兩人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張某多次威脅妻子,要求其離婚。妻子為了躲開張某的糾纏,還跑到深圳打工。2013年8月,妻子回到溫嶺,又被張某糾纏,并被逼迫和張某保持情人關系。
事發(fā)當晚,陳某和張某在小賓館開了房。陳某趁張某下樓買飲料之際,喝下事先準備好的農藥。
今年3月,陳某的丈夫、兒子和母親將張某訴至法院,同時被起訴的還有小賓館的經營者。他們的訴求是,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63萬余元。
為證明兩人的情人關系,陳某的丈夫還提供了兩人的開房記錄:2013年5至6月份,兩人在小賓館住了近兩個月。
張某承認兩人的關系。但他辯稱,自己曾要求陳某離婚,但對方沒答應,他沒有威脅對方。事發(fā)當晚,陳某并沒有異常情況,只說口渴,讓他下去買飲料。發(fā)現陳某喝了農藥,他馬上打120,并將她送到醫(yī)院搶救。
張某還說,陳某和丈夫關系一直不好,之前她還說和婆婆吵架了。陳某是在他毫無察覺下喝的農藥,他不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陳某婚后和張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因情感糾紛而在家人、朋友不知情的情況下服農藥自殺,其主要過錯在她自己。張某明知陳某系有夫之婦而長期和她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致陳某和他住在一起時,趁他外出服農藥自殺,張某有一定過錯。賓館經營者與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用賠償。
最后,法院判處張某對陳某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綜合各項賠償款項,賠償金額為13萬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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